罗梦终于可以进行手术摘除脑袋里的“炸弹”了。
晶报记者 罗秋芳 实习生 李芳 通讯员 帅菲斐/文 首席记者 成江/图
两个月前,36岁的脑血管畸形患者罗梦在医生代为签字实施救命手术后,随时面临血管破裂的危险急需进一步的手术,却由于其单位和亲属不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也难以确认其个人意志,不得不苦苦等候至今。昨天,在市卫人委的介入协调下,神志恢复清醒的他在单位代表的见证下,签字同意手术,从市二医院转入罗湖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择期进行伽马刀手术除掉脑内的“不定时炸弹”。
首次手术:
为救人命医生代为签字
昨天上午,记者在市二医院神经外科见到了罗梦,在护工帮助下,左侧偏瘫的罗梦可以靠墙坐起来,神志清醒,表达流畅。
据市二医院副院长李维平介绍,罗梦是宝安龙华宏茂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部的厨师。3月15日早上8时左右,洗澡时突然晕倒,陷入昏迷。宿舍同事发现后,公司立即将其送往龙济医院,后因病情危重转送市二医院。经过CT检查,罗梦被诊断为颅内出血,需要紧急手术。因罗梦在深圳没有亲人,公司负责人因“压力太大”不敢签字担责。生命垂危之际,市二医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医院总值班代替罗梦签字施行了抢救手术,术后罗梦身体逐渐好转。
二次手术:
单位和亲属不愿签字
罗梦的病情稳定后,医院对其做了全面检查,发现他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病灶虽然不大,约1厘米左右,但位置很深,一旦破裂将危及生命,相当于脑子里装了个“炸弹”。考虑到病灶位置深,手术会损伤脑组织;血管太小太细,院方认为罗梦最适合伽马刀放射治疗。由于目前深圳只有罗湖人民医院能做伽马刀放射治疗,罗梦转院手术治疗迫在眉睫。
根据《医疗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亲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于当时罗梦意识未完全恢复清醒,手术没有得到罗梦家属和所在单位的签字同意不能做,此次手术为非紧急救命的择期手术,医院也无法代替患者签字手术。尽管罗梦医保卡里尚有20万的余款,但一纸签字成了手术的“拦路虎”。
记者了解到,罗梦自3月15日住院至今已两月有余。前一个月,公司每天派2名护工照顾罗梦,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4月15日后,公司也不再派人来照看罗梦。面对签字问题,公司表示罗梦患病不属于工伤,公司岗位保留、工资照发、社保照缴已“仁至义尽”,签字“无法承担责任”。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罗梦的一日三餐、治疗费用全部由市二医院承担。医院的医生、护士、护工都主动捐款来帮助罗梦解决生活问题。
4月1日,经公司和医院多次联系,罗梦的二哥罗永全姗姗来迟,但兄弟俩在简单的交流沟通后,罗永全就离开了医院。因家庭贫困担心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罗永全至今也没有在罗梦的二次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卫人委协调:
患者和公司代表
签字同意手术
“人命关天是大事!”罗梦的手术问题得到了市卫人委领导的重视。昨日,市卫人委宣教处相关负责人牵头召集医院、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公司的代表表示可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对后续治疗费用及罗梦术后的照料问题表示担忧。意识清醒的罗梦本人,也签字同意手术。昨天下午,罗梦已被送往罗湖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择期手术。
对于再次进行伽马刀治疗存在的手术风险,罗梦亲口对记者表示同意手术。谈及哥哥的离去,罗梦表示理解:“哥哥说,让我留在深圳治疗,因为这里各方面条件都好,等治好了,让哥哥来接我回家。”
法律依据:
患者本人签字即可手术
罗梦神志清醒后,没有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是否可以自行签字同意手术?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卫人委医管处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条例中对于征得患者同意使用的是“必须”这个词,而对于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使用的是“应当”这个词,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家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并非是绝对的。只要患者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自己签字同意进行手术的。
争议案例
丈夫拒签字
致妻儿双亡
2007年11月21日,怀孕将近足月的22岁产妇李丽云因身患重症肺炎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为了挽救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医院决定给孕妇做紧急剖腹产手术。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手术和特殊的检查、特殊的治疗前,必须要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同意,并且要有患者本身或者是患者家属的签字才能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最终,完全有救治能力的医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孕妇李丽云因重症肺炎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记者手记
现实版《心术》在深圳上演:
无患者家属签字医生先救人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心术》中曾出现过一幕场景,车祸中脑出血患者陷入昏迷,在家属未赶到医院之前,医生为抢救病人生命,代替患者签字立即手术。这一现实场景如今就出现在市二医院神经外科患者罗梦身上。
市卫人委医管处负责人表示,罗梦陷入昏迷,生命垂危之际,市二医院医务人员代替罗梦签字,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病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首先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不能拘泥于形式。”
该负责人表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有些医疗机构在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没有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签字时,可能会采取过度防卫措施,所以才出现了类似北京一家医院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和胎儿死亡事件。《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时的权利,也明确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免责的法律保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了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