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5月16日电(赖海宁 邓鲲) 湖南省双牌县一男子何某伙同他人将一女子其绑架至广西桂林进行抢劫、强奸,同时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迫使该妇女卖淫。5月16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抢劫、强奸、强迫卖淫一案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32岁的男青年何某自初中毕业后就在家务农。2009年6月,缺钱用的何某伙同本县男青年李某、奉某(均已判刑)经共同策划,决定实施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以达到为其赚钱的目的。商量后,3人便搭车来到广西桂林。
2009年6月28日,何某伙同李某、奉某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承租了一辆轿车,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枪、电棍及手铐等作案工具,于同年7月5日凌晨3时许,驾车来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以“包夜”为由,将一女子骗上车,驶往广西桂林方向。
途中,李某持仿真枪与何某采取威胁的方法,将该女子身上所带的现金100余元、手机一台及两张银行卡抢走。到达桂林后,3人将该女子拘禁在八里街一宾馆客房内,期间,李某与何某先后对该女子进行了奸淫。
同年7月8日20时左右,何某3人又强迫该女子到一发廊卖淫。后该女子向发廊老板哭诉其她被何某等人从永州以包夜的方式绑架来桂林强奸并强迫卖淫的经过,发廊老板遂带该女子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晚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将李某、奉某抓获归案,何某在逃。同年12月李某被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卖淫、抢劫、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奉某被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2月6日,逃跑在外二年多的何某被灵川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被告人何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