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两口都60多岁的人了,身体多病,养女现在都不来看我们,不管不问的。养女现在也成人了,有自己的家了,我们也没啥要求,就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5月12日,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燕宝家园的马某和老伴丁某,面对记者的镜头,诉说起这段诉讼的过往时,不由地流下了眼泪。
马某告诉记者,1977年,没儿没女的她们收养了当时只有十几天大的萍萍作为养女。虽然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他们不仅供养女读书上学,还帮助养女夫妇买车、开店。多年来,一家人相安无事。马某说,老伴丁某因为10年前遭遇车祸致残,现在自己和老伴年龄都大了,身体多病。2010年,养女因为征地拆迁事宜和他们产生矛盾,并对老两口不管不问,缺乏关心,甚至进行打骂。期间,虽经调解,但养女和他们的关系始终未能改善。为此,马某一纸诉状将养女起诉到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由养女支付抚养费7.2万余元、教育费4500元、赡养费4.4万余元。
对于养母的说法,养女萍萍感到很委屈,她说: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养父母,也没有对老人不管不问,养父车祸住院40天,我天天都给送饭。双方出现矛盾是因为征地拆迁房子的事,养母执意要让我赔偿她拆迁房屋木头的损失1500元,当时家里人给我和养父母调解时,养母情绪激动打了我丈夫一耳光,我就把养母抱住了,后来养母一直不原谅我,并把我从家中赶走,当时我并没有动手。我认为,我是一个孝顺的孩子,去年春节期间,我带着两个孩子回去看了养母还给她做了饭,养父母把我抚养成人我很感激他们,我也想报答他们,并不想解除收养关系。
3月12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判决,法院认为,马某夫妇将萍萍收养,并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收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事由,双方的收养关系不得随意解除。马某夫妇虽然提供了11位邻居所写证明证实双方关系自2010年之后已经恶化,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故驳回了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马某不服,已经准备上诉,坚决要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
萍萍也认为,这场官司下来让她挺伤心,让亲情有了裂痕。她说,我并不愿意解除收养关系,毕竟养母养育了我,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期点评嘉宾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东华)
问题一: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吗?如何办理收养关系?
答:收养手续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确实在一起生活的,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问题二: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三:马某夫妇有权要求养女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赡养费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31条、32条规定,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采访中,马某老人说起过往种种,说起养女小时候的可爱的模样,几次落泪,养女给她和老伴的生活曾经带来了无限快乐,如今一家人为了拆迁的事,相互生怨,却冷落了亲情。邻居说已经很久没见萍萍回来看望父母了。尊老爱幼、孝道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不管是老人还是儿女,
主动的一个道歉,一声问候,一句温馨的话,都可能让我们冰释前嫌,让亲情回暖,而不是最终将亲情交给法律审判。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做父母的时候,都有年老的时候,我们更需要亲情,更需要爱。在这里,我们也希望马某夫妇和萍萍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记者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