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报道
男方许杰和女方田莉,原本均为本市一家合资企业的白领,由于双方感情纠葛,许杰自行调解并承诺补偿田莉7万元,田莉获款后又以许杰还欠其40万元的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和支付借款利息,并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去年9月3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昨天,闸北法院对田莉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分手后情人“不依不饶”
2006年9月3日起,田莉、许杰为同事。 2010年10月,许杰和妻子产生矛盾,次年1月,与田莉开始关系暧昧,3月发生两性关系。5月初,许杰收到田莉割腕的照片,心里觉得紧张也很自责,故与田莉沟通,希望恢复到正常的同事关系。
去年5月上旬,许杰找到田莉的母亲,希望田莉的母亲一起做工作。 7月初,许杰约田莉及其父母一起到自己父母家中协商此事,但未果。而许杰和田莉感情纠葛的事情,在单位同事间被传得沸沸扬扬,许杰无奈只好自行另谋出路。
8月底,田莉找到许杰新的公司,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其间,许杰和新单位同事因工作原因调换车辆,田莉把许杰的车辆开走,之后许杰的同事不见车辆,遂去报案。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许杰同事所在的小区调取了录像,发现是田莉开走的,就把田莉、许杰和许杰的同事传唤至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民警说,先解决车子的事情,田莉、许杰之间感情的事情另行解决。许杰在派出所里,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三天之内解决感情事情,许杰在承诺书下方写了“承诺人:许杰”。许杰新单位的负责人尹某在承诺书担保人处签名。
状告男方追讨40万元
9月2日,许杰、田莉签订补偿协议,由许杰给田莉7万元。当月9日,许杰履行了补偿协议。
之后,田莉却将许杰告上法庭。在庭审中,田莉出具了一份40万元的借据并称,2010年10月国庆节前后,她和许杰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许杰是有家室的,自己是单身。 2011年1月16日,许杰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自己借款40万元,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2011年8月,双方的关系结束。借款到期后,许杰借故拖欠不还,自己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杰则认为,自己从未向对方借款,也不存在利息,当时在派出所里所立的承诺书内容是自己所写,承诺书的纸张当中正好有一段空档,对方就把上面的承诺内容、下面的担保人裁掉,就留下“承诺人:许杰”,然后在上面又添加了内容,下面添加了日期,故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字据的形式要件来看,字据中只有被告所写的“承诺人:许杰”,对原告而言,出借如此巨大的钱款,由原告自行书写借款及还款日期等内容,而只要求被告签名,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不符常理;关于钱款的交付问题,根据原告母亲的陈述,其家中放置现金70至80多万元,2010年11月底其是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原告。
再根据原告的陈述,2011年1月16日其是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被告。而原告的家庭并不十分富裕,既不做生意,也无其他应急事情,而将70至80多万元的动迁巨款及其他收入长时间放置家中,明显不符常理;原、被告为彻底解决感情纠纷,双方曾于2011年9月2日签订过《协议书》,若有借款40万元一事,双方理应对涉及双方的一切事宜一并了断,但该协议书对被告借款及还款事宜只字未提,显然不符情理。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有钱款交付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