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杜楠)夏日炎炎,鱼塘、水塘、河涌附近成为不少小孩喜爱玩耍、游泳的地方,家长往往缺乏安全保护意识,让小孩子结伴外出玩耍,最终酿成惨剧。近日,高明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四名小童结伴游水,一名小童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三名小童的监护人各补偿1万元给死者家属。
原告 同游者企图隐瞒事实,要求监护人赔偿50多万
去年11月5日15时许,四名不超过10岁的小童一起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河段河中游泳(其中两人10岁,一人9岁,一人7岁),四人各拿一块泡沫游过对岸,当三人游回到岸边时,发现不见了10岁的小杰。将小杰的衣服放到村内的中社庙后,三人各自回家。当日20时许,小杰父亲寻找儿子时,知道儿子在游泳时不见了,遂通过电话报警。警察接报后,及时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警力展开搜救工作,并雇请渔民搜救队进行搜救。至2011年11月7日7时许,在河里发现小杰尸体。
死者小杰的父母认为,小杰本就不会游泳,可能是在其他三人的推攘下才进入深水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三个未成年人与儿子小杰一起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或呼救的义务,没有及时告知小杰的家长而企图隐瞒事实,并把小杰的衣物隐藏在距事发地点500米外的中社神庙里,对小杰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并认为三人的父母未履行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应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给予直接承担,遂将三人及其父母均告上法庭,要求三家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多万元。
法院 三家各补偿原告10000元
三名小童的家长认为发生溺水事件只是意外事件,三个小童没有对小杰实施推攘行为。据高明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实小杰死亡性质已排除他杀,死因不能排除溺水死亡,没有确定绝对的溺水死亡,因此也不排除突发疾病,死因性质也没有绝对确定。三个小童根本不知道小杰沉水,且年幼无知,根本不可能知道小杰沉水及实施呼救,此责任不可能由被告承担,三未成年人没有过错。被告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或同情的角度,各家人可以适当补偿1000元给小杰的父母,但绝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小杰的父母,应对小杰履行监护的义务,但原告监护不力,使小杰擅自外出下水游泳,且小杰本人不懂游泳,但忽视游泳的危险结果而轻易下水,是导致小杰溺水身亡的后果。
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三名小童与小杰相约下水游泳,其三人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名小童对于小杰的溺水身亡有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但小杰毕竟是在与其三人相约一起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三未成年被告当时相约下水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将小杰的衣服放到中社庙,之后各自回家,其行为确属不当。鉴于原告因其儿子溺水身亡所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三未成年本人被告每人补偿原告10000元。各未成年被告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诉求高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