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雪)揣着刀进入小卖部行窃,尚未得手即被抓,今日上午,被告人仇某在丰台法院受审,虽然双手空空并未盗走任何财物,但法院因其持刀认定其盗窃罪成立,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据悉,这是本市首用新刑法审理持刀“零盗窃”案。
庭审现场
被告人痛哭称后悔
上午9点,仇某一走进法庭,坐在旁听席上的女友就开始哭泣。
在庭审中被告人起初表情平静,当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陈述时,他眼圈泛红,带着哭腔说:“我不是成心去偷的,是临时起意,我知道错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随后法官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仇某携带凶器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仇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累犯,应当重判,但鉴于其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因此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听到判决,仇某回头看看女友,大哭起来,边哭边说:“我虽然没有办婚礼,但是女友已经给我生了儿子,孩子才5个月,我希望再判轻点,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法官向其解释判决的原因后,仇某终于平静下来,表示服判。
案情回放
父子合力抓住盗贼
今年26岁的仇某是安徽省阜阳市的一个农民。虽年纪轻轻,但仇某已是“三进宫”了。2011年11月24日,仇某随叔叔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内卖菜。
据仇某供述称,事发当日,他坐公交车到丰台区槐房西口下车,走到一胡同内看见有一小卖部,他想买盒烟,见屋内没有人,便闯了进去准备行窃。
店主的儿子代某听到响声后赶紧过来查看,蹲在柜台里侧的仇某却问对方买啥。代某上前揪住仇某的衣服领子,仇某极力挣脱,代某的父亲赶来后,和儿子合力将盗贼仇某制服,并拨打了电话报警。
民警赶到后,在仇某的脚下发现一把折叠刀。
马上就访
小偷行窃带刀就构成犯罪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迟冠群介绍,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在认定盗窃犯罪时,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再受数额以及次数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是否携带凶器,只是认定犯罪危害性、主观恶性的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不会因为携带了凶器就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携带凶器盗窃,就会被直接认定为犯罪。
为何刑法会进行如此调整呢?迟法官说,立法者之所以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是因为所携带的凶器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形成巨大的潜在危险性,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盗窃更为严重,持刀盗贼往往会因案情演变转为抢劫,甚至是杀人。
因此,“携带凶器盗窃即构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升了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双重保护的力度。
宣判后,被告人仇某和家属告别时忍不住哭了起来
摄/记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