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业,袁某以他人名义成立了一家化工门市部,并通过他在四川的朋友购买了一批硝酸复合肥、硫酸、工业硝酸钠。并以一定的比例将硝酸复合肥、硫酸、工业硝酸钠、氯化钠出售给拉萨市周围的采石场,共计销售13斤。
记者 赵延
【基本案例】
袁某的朋友魏某还在袁某的化工门市部存放了3万枚雷管、38000米导火线。不久,袁某就将这些危险品卖给了采石场的工人,并将15000元的货款给了魏某。
公安机关掌握情况后,立刻采取行动,从该化工门市部的库房内搜查出750公斤硝铵磷肥、1700公斤硫酸粉,1300公斤硝酸钠、900公斤氯酸钠及未卖出的导火线6万米、雷管13万枚等化学危险品。
由于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袁某等人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明知采石场购买化工原料用于制造爆炸物,仍按制造爆炸物比例销售化工原料,并且还帮助魏某非法出售他存放的爆炸物雷管、导火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之情形,在本案中属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魏某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律师说案】
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小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袁某属于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魏某得知袁某将其存放的爆炸物卖掉后,接收销售所得15000元,其明知袁某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却还利用他为自己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销售危险品,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属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