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王女士花了20多万元在美容院进行了面部填充物注射手术、隆胸手术,结果面颊及下巴等部位产生肉芽肿,双侧乳房不对称,她为此起诉美容院索赔,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美容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王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她起诉称,自己因眼底不适、组织凹陷到美容院就诊,美容院诊断她为眼睑沟凹陷,鼻唇沟凹陷,拟定了注射填充眼睑沟、鼻唇沟的治疗方案,注射的填充物为爱贝芙,当日注射了4支。王女士后来前往美容院复查,医师刘某说注射量太少已被代谢,需要大量补充,于是又给她注射了19支。此后复查时,在医师的极力推荐下,王女士又住院接受了隆胸手术。
一个月后,王女士开始发生下眼睑、面颊及下巴等部位产生肉芽肿,触摸时有硬块。王女士反映到朝阳区卫生局,卫生局对美容院医师刘某不具有医师资格进行了行政处罚。隆胸术后5个月,王女士发现双侧乳房严重不对称,左侧上移,坚硬疼痛,手臂也无法抬起。为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承担医疗费2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此案诉讼中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参与度建议拟为40%。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法定情形下承担推定过错的侵权责任,推定过错即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时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情况下根据证据确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王女士硬结出现在接受被告注射之后,且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另有原因,故法院认定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就该结果造成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隆胸手术民事责任的参与比例,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对相关损害被告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损失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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