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名农民制毒52公斤受审 租榨菜厂进行制毒
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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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地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杨君相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农民景怀福,伙同彭水、涪陵、渝中等地5名农民以生产水泥砖和涂料为掩饰,利用丙酮、甲胺醇、硫酸等制毒原料和反应釜、抽漏瓶、电热套等制毒工具,通过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52.286公斤。6名被告人今天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只有小学文化的景怀福,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1年6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景怀福受吴满江(在制毒过程中因苯乙腈中毒而死亡)指使,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租赁了“三角丫榨菜厂”,并雇用他人在该厂房内新砌小屋一间,并将厂房墙上梅花窗洞封堵,又找来其兄景怀胜安装电路设施。

  2011年3月,段国良、周青荣先后来到“三角丫榨菜厂”,与景怀胜一起,在吴满江、景怀福的组织下,安装制造毒品的设备,以生产水泥砖和涂料为掩饰,利用丙酮、硫酸等制毒原料和反应釜、抽漏瓶、电热套等制毒工具,通过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其间,景怀福等4人从吴满江处获取工资和奖金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同年6月15日,侯洪武和郑洪波被吴满江带至“三角丫榨菜厂”,与周青荣、段国良、景怀胜一同在吴满江、景怀福的组织下通过前述方法制造毒品。其间,因停电将所制造的部分毒品液体装入厂房塑料桶内封存,并置于毒品制造间内榨菜池旁。

  同年6月24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对“三角丫榨菜厂”制毒场所实施检查。在毒品制造间内发现因苯乙腈中毒昏迷在地的吴满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景怀福随即被涪陵公安机关控制,周青荣、侯洪武、郑洪波、段国良逃离制毒厂房现场。

  公安机关在制毒场所住宿区查获记录有制毒工艺流程、要点、工资和奖金等信息的记录本和纸张等;在制毒厂房最左侧仓库内、新砌小屋内查获分别装有净重4.66公斤和12公斤毒品的20升三口烧瓶各1个;在厂房内查获分别装有13200升液体和5500升液体的榨菜池各1个及大量制毒有机溶液、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多件反应釜、抽漏瓶等制毒工具。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检中心检测:上述三口烧瓶和榨菜池内的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后经公安部鉴定:净重4.66公斤毒品的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2公斤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06%;13200升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4%;5500升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7%。经测算,榨菜池中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52.286公斤。

  2011年6月24日、25日、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组、彭水县老车站附近、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酉阳至黔江高速路南出口处酉阳至黔江班车上,将被告人景怀胜、侯洪武、段国良、周青荣抓获。同年8月21日,郑洪波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保家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现场查获的毒品、制毒原料和工具、称重笔录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景怀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景怀福、周青荣、侯洪武、郑洪波、段国良、景怀胜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提请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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