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私自处理事故 违反法规险酿祸三人被处拘留
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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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王勇

  晚报讯 近日,一辆装有21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卡车侧翻路边,车辆驾驶员张某等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欲私自处理事故车辆,险些酿成大祸。目前,三人已被金山警方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和10日的处罚。

  2012年4月24日下午,金山交警支队民警在巡逻至漕泾镇沪杭公路天华路时,发现一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卡车侧翻于路边。车辆驾驶员正在联系吊车前往事故现场。民警发现后立即下车进行询问。

  经了解,事故发生当天下午1时许,该车驾驶员张某驾驶装有21吨丁二烯的运输车辆行至漕泾镇沪杭公路天华路路口西侧30米处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及该车押运员王某在将事故报告公司生产经理吴某后,受吴某的指使没有报警,私自联系吊车准备处置事故车辆。执勤交警立即制止了他们的危险行为并马上向分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随即指令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前往处置,当晚7时32分许,侧翻车辆被吊正。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金山警方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吴某等三人的行为已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及《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根据上述规定,金山警方依法对张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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