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隆胸导致胸部一高一低 诊治医生无行医资格
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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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洪雪) 本想去看病,没承想却毁了容。脸上出现硬块,隆胸后的乳房一高一低,事后得知大夫没有医师资格。王女士(化名)将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有过失,赔偿王女士10万余元。

  42岁的王女士称,2010年7月17日,她因眼底不适,到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眼睑沟凹陷,鼻唇沟凹陷,为其注射了4支“爱贝芙”,填充眼睑沟、鼻唇沟。 复查时,一位刘姓大夫又给王女士注射了19支。第三次复查时,大夫又向王女士推荐了隆胸手术。此后王女士又做了隆胸手术。

  王女士说,注射后,她的下眼睑、面颊及下巴等部位产生肉芽肿,触摸有硬块。她到朝阳区卫生局投诉得知,给她看病的刘医生没有医师资格。隆胸术后5个月,王女士发现自己乳房严重不对称,左侧上移,坚硬疼痛,手臂也无法抬起。

  王女士认为,医院使用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构成非法行医。注射用的“爱贝芙”有效期届满,没有再经批准注册;植入的假体是未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故起诉索赔39万余元。

  开庭时,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辩称,他们是专业美容机构,属于改善、修复性治疗。原告如果要治疗疾病,应该去专业医院。原告来医院是为了面容改善。

  医院表示,每次手术前,原告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爱贝芙是荷兰汉福生物有限公司的产品,2002年6月在中国取得注册。2007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了该产品的申请,不属于过期产品。植入的假体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医院工作没有任何瑕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经原告投诉,朝阳区卫生局对被告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刘医生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为患者进行面部填充物注射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参与度建议拟为40%。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0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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