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自称躺在车中休息被开罚单 未获得法院认定
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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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红 图

  “明明人在车内,交警怎么没叫我,而是直接开了罚单?”为了这张感觉“冤枉”的违法停车罚单,史先生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史先生无法证明交警贴罚单时,他的确在车里,法院一审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发 路边停车被贴罚单

  史先生今年41岁,是一家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据他介绍,今年1月14日,他独自驾驶轿车外出,行驶到本市牛庄路近福建中路时,因驾驶疲劳,血压升高,就将车靠边停下,准备休息后再行驶。

  他将驾驶座放倒,躺在放平的座位上休息了约半个小时,待缓过神来,准备开车离开时,史先生忽然发现车窗上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因违法停车被罚款200元。

  史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进行停车处罚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如果人在现场,交警应当先对其进行警告,劝其尽快驶离;如果司机仍不肯离去,才可以开出罚单。史先生觉得,这张罚单自己吃得“实在太冤”。于是,他将黄浦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焦点 车里究竟有没有人

  昨天的庭审中,史先生和交警部门围绕他的行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中“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的情形展开了辩论。

  交警部门当庭出示了停车现场照片2张、公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公安内网电子警察信息,以此证明2012年1月14日在牛庄路近福建中路约4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驾驶人不在现场。

  对此,史先生指出,交警部门出示的第2张照片是在已经贴好告知单时才照的,不能证明当时自己是否在车内。而第1张照片是从车左前方45度角拍摄,遇到前挡风玻璃反光,不仅反映不出自己当时是否在车内,甚至连车内蓝色的驾驶座位都无法显示,达不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中要求“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要求。

  交警部门辩称,上述法条中“固定相关证据”指的是违法停车的证据,而非驾驶员是否在车内的证据。

  史先生还提出,事发地点附近有一个摄像头,自己到底有没有下车,调取录像一看便知。但由于录像资料的保存不超过2个月,事发时距今已近4个月,因此已不具备查看录像的客观条件。

  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交警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史先生在路边停车过程中驾驶人离开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提供了现场照片加以证明。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按照常理,如果司机在场的话,执法民警骑摩托车到场、拍照、开罚单、贴罚单等一系列动作,肯定会惊动司机下车交涉。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如果司机因某种原因未能和交警交涉,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这个举证责任在司机身上。但本案中史先生无法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本报记者 江跃中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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