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叫小名将爹“气死” 唆使者行为不当赔3万
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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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徐州5月7日电 (李东艳 公常)江苏新沂人胡毅因唆使同村村民姜飞的儿子喊叫其小名双方发生争执,此间姜飞突发心脏病倒地身亡,事后,双方家人闹上法庭。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消息,一审认定姜飞的死亡与“唆使”男子胡毅的行为之间不存在足以成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但胡毅的行为确有不当,虽无过错,仍应适当给予姜飞的家人共计3万元补偿。

  今年57岁的胡毅是江苏新沂某镇农民,与43岁的姜飞(已故)一家是同村。去年4月1日上午8、9点钟,胡毅到村中小商店买烟,后到商店对过孙伟家观看下棋,此时看见姜飞不满3周岁的次子在孙伟家门前玩耍,遂上前逗弄。其后,胡毅得知姜飞亦在孙伟家,便让姜飞的次子冲屋内喊叫姜飞的小名“二骚”,姜飞听到后,心中不快,从孙伟家中出来与胡毅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相推搡起来(双方没有动手打对方),后经他人劝解,两人停止了争吵,姜飞步行回家。数分钟后,怒气未消的姜飞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走向胡毅,见此情形,胡毅顺手将姜飞次子骑的童车提在手里,准备防御。这时候,其他村民有人过来将姜飞手中菜刀夺下,胡毅便将童车放在地上。其后,姜飞返回自已家中,胡毅仍留在现场没有离开。几分钟后,姜飞再次朝孙伟家走来,却在行走途中突然腿部一软,一头栽倒在水泥地上。他人见状扶起姜飞,却见姜飞脸色苍白,双眼紧闭,呼吸急促,嘴中流血,遂急忙将姜飞送往村卫生室进行抢救,后转入镇卫生院治疗,但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姜飞死亡后,胡毅给了姜家9千元钱补偿。

  当日,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出具了法医尸体鉴定结论,认定姜飞死亡原因是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面部着地导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所致,其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为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因。后因胡毅的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于同年8月10日撤销了刑事案件。

  因为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去年12月,姜飞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胡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胡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胡毅的行为与姜飞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姜飞的家人表示,姜飞虽然患有冠心病,但平时很正常,他们认为“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样被活活气死”,此事全因胡毅挑起,如果没有姜飞与胡毅的争执,不会导致姜飞情绪激动,所以姜飞的死与胡毅有关,胡毅应当为“气死人”承担责任。

  经过开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毅确实无法预见姜飞患有心脏病,其唆使姜飞次子叫姜飞的小名,其后被姜飞制止而与其争吵,行为确有不当,但该行为的程度远不能致一正常人死亡,姜飞死亡系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面部着地导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所致,故不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足以成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对姜飞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但是,姜飞听到被告教其次子叫自已小名而予以制止,随后发生争执,因被告的行为确有不当,该不当行为,不仅与社会公德相悖,也是姜飞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的一个偶然相关条件,根据本案实际,若使姜飞自负其责将有失公允,故被告虽无过错,但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无过错责任分担的规定,适当给原告方予以补偿。

  根据计算,法院确认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为31万余元,对于此损失,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由被告补偿3万元,其已付的9千元应从中予以扣除,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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