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自称出钱并折算自己的工龄和前夫购买了一套公房,没想到却被再婚的前夫起诉,扫地出门。张女士不服法院判决向西城检察院申诉,认为所购公房应认定为她与前夫二人的共有房产,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记者今日获悉,由于法律依据不成立,检方未予立案。
离婚后仍然同住
张女士回忆说,她和唐先生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住在唐先生承租的一间公房内。后来,两人因生活矛盾于1997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由唐先生承租该公房,张女士迁出,儿子由唐先生抚养。
但离婚后,两人并未一刀两断。唐先生时常给张女士写信,悔罪认错,苦苦哀求张女士留下来帮助照顾儿子。而张女士也放心不下9岁的儿子,并未搬出。1998年,唐先生与张女士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儿子由张女士抚养。为便于儿子上学,张女士和儿子一直居住在唐先生承租的那间公房内。
房产证是丈夫名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2000年唐先生承租的小区进行房改售房。按照相关政策,唐先生离异后只能以本人工龄享受房价折扣。为得更多优惠,已经离婚的唐先生、张女士仍然以夫妻名义购房,按照二人工龄之和享受房价折扣,房款通过张女士账户付款。房款交齐后,唐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产证。
就在张女士安居在前夫的公房内,倾心照顾着上学的儿子,与时常“回家”的前夫和平相处,甚至隐约怀有复婚希望的时候,唐先生在外面交上了女朋友。2006年唐先生登记再婚,次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张女士和儿子搬出去。
官司两审均输了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已经与唐先生离婚,没有合法理由强行居住诉争房屋,故判决张女士从诉争房屋内搬出。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女士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二人虽已离婚,前夫跟她仍以夫妻名义购房,折算了二人工龄,且购房款是由她支付的,因此房子应为他们二人的共有财产。
张女士说,房款是她向娘家人借的。离婚后她和前夫一直形同一家人,只是没有再领结婚证,她从没想过再找人,也没想过生活会有什么变故。她没想到,相“夫”教子守候了十多年,最后却被扫地出门。
不过,唐先生却矢口否认张女士出资。他表示房款是他自己出的,只是通过张女士账户付款。
提醒:离婚后无共有关系
协查机关西城检察院认为,首先,唐先生是诉争房的合法产权人,房屋登记在唐先生名下,购房材料上记载的购房人均是唐先生;其次,张女士不能证明自己是诉争房的共有人,离婚后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基础,错误折算前妻工龄属于违反政策行为,张女士仅能证明房款通过其账户支付,不能证明房款真正来源。关于房款问题,张女士可另案解决,张女士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因此不予立案。
检察官提示说,婚姻关系结束后丧失了夫妻共有关系的基础,购房勿存非分之念,更勿盲目投入;作为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过程中严格审查、加强防范,房改政策指导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针对各种违规行为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通讯员 于伟香 本报记者 孙莹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