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女子跳车自残“碰瓷”为索赔 已被判刑
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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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杭州5月7日电 (赵小燕 通讯员 李国华 雷子君) 记者今天从浙江余杭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名外地来杭打工的花季少女,因交友不慎,参与采用自残等手段 “碰瓷”,构成诈骗犯罪,已被依法判刑。

  小艳是安徽人,今年刚满18周岁,于2010年11月出来打工,因文化程度低,没有经济来源,认识王某等青年后,参与到他们“碰瓷”的“生意”中, 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间,采用自残、在尿液中掺血等手段,骗取被害人7000元。

  2011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小艳伙同曹某、王某、廖某、叶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义乌市城区某处搭乘两辆轿车,途中陈某故意跳下车并称受伤,车主陪同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拍X光,诊断陈某左手小指骨折(该伤为陈某旧伤,系为诈骗而自残所致)。尔后,上述一伙人谎称此伤系陈某本次摔下车所致,要求车主赔偿,诈骗车主人民币2000元。

  同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小艳伙同王某、叶某在义乌市苏溪镇农村合作银行门口搭乘一辆三轮摩托车,途中叶某故意跳下车并称受伤,车主陪同到医院检查,曹某和廖某得到通知后赶到医院。由于叶某在送检尿液中滴血,诊断结果为尿溢血。上述5人向车主谎称叶某的伤势系本次摔下车所致,要求车主赔偿,诈骗车主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小艳伙同叶某、王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九州大药房附近,搭乘被害人孙某的残疾车。车子刚启动时,叶某故意从车上摔下并称受伤。被告人小艳和叶某、王某谎称叶某伤势系摔下车所致,要求孙某赔偿。后因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小艳等人的诈骗未得逞。

  案发后,2011年12月13日小艳等人被依法逮捕,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艳犯诈骗罪,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已于五月一日生效,小艳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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