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价值1元打火机 被判拘役3个月
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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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晚报讯 以前,小偷小摸一般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但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这类案件将上升为刑事案件。这不,阜南县一名男子入室盗窃价值仅1元的打火机,近日却换来了拘役3个月和500元的处罚。

  2011年12月4日,吴某翻墙进入杨某家中,在杨某的卧室内窃得价值一元的打火机一个,逃离现场时,被归来的杨某发现,后被杨某及其父抓获。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一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审理法官同时通过此案例提醒那些喜欢不劳而获、顺手牵羊的人,切勿心存侥幸,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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