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腹痛被诊为结肠癌 18年后方知系误诊
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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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炳发

  黄炳发原是武钢集团大冶铁矿职工,因身体不适到武钢大冶铁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结肠癌”,并实施了“结肠癌根切术”。谁料想,时隔18年后,黄炳发却发现自己并没有患上癌症。一气之下,将大冶铁矿医院起诉至铁山区人民法院。

  昨日,铁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钢集团大冶铁矿职工医院赔偿原告黄炳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不满,将于近日提请上诉。

  被诊断患上癌症,黄爹爹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腹痛就诊被诊断为结肠癌

  黄炳发今年已经68岁,由于多年来的精神压力,他显得十分憔悴。

  据黄炳发介绍,1991年,他因阑尾炎到大冶铁矿医院就诊,治疗后阑尾被切除,但因手术不当导致肠道形成包块。1992年7月27日,因上腹疼痛,他再次到大冶铁矿医院接受治疗,当时初步诊断的症状为“上消化道出血、胃溃疡”,之后被诊断为“结肠癌”。医院于当年8月28日对黄炳发实施了“结肠癌根切术”。“后来,医生告诉我,切下来的那段肠子送到武钢医院去检查了,结论是结肠癌,但出院后并没有让我去进行化疗。”黄炳发说,当时自己还不到50岁,而且刚刚被提了干部,事业前景一片大好。可医院的诊断结果让他顿时心情一落千丈,不仅没有了工作热情,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创伤,家人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1997年12月,由于精神压力过大,黄炳发正式向单位提交了《因病退休申请报告》。1998年2月,武钢大冶铁矿准许了黄炳发的退休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18年后方才得知并未患癌

  2010年10月,为了办理医保手续,黄炳发前往武钢大冶铁矿职工医院查阅自己的《住院病历》时被告知,医院因保管不善将当年诊断黄炳发为“结肠癌”的《住院病历》遗失了。这让黄炳发对当年的诊断治疗情况产生了怀疑,于是,他多次找大冶铁矿医院理论。

  2011年1月,大冶铁矿医院因查找黄炳发《住院病历》无果,便复印了一张1992年8月28日标题为《鄂城人民医院病理室检验委托单》,但黄炳发认为这个检验委托单从形式及医疗规则上均不符合正常规范,进而更加怀疑。当月底,黄炳发前往武汉协和医院进行电子肠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并无任何癌症迹象,结论为“全大肠粘膜大致正常”。2011年3月,黄炳发将武钢集团大冶铁矿职工医院起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大冶铁矿医院并未证明无医疗过错,将保存编号数为“92055X3HE”的病理切片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研究所进行检验,根据该研究所于2010年12月29日出具的《病理会诊报告书》,其会诊意见为中分化肠腺癌。

  但由于大冶铁矿医院送往同济医学院病理研究所的病理切片,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TR-DNA”为阴性,无法证明取自黄炳发本人,此份《病理会诊报告书》的结论未被法院采信。

  法院认定铁矿医院存在过错

  经历了长达一年的取证及庭审,昨日上午,案件双方终于收到了铁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原告请求及被告辩称理由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武钢集团大冶铁矿职工医院是否对黄炳发的治疗存在过错?是否与黄炳发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病历作为重要医疗活动资料,医院应该妥善保管,黄炳发前往医院查阅病历却被告知无法提供,违背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加上医院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推定武钢大冶铁矿职工医院在对黄炳发的诊断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铁矿职工医院赔偿原告黄炳发精神抚慰金5000元、提前退休7年工资损失22274.70元、法定年龄退休与提前病退退休费差额72000元、检查鉴定费1513.6元、住宿费、交通费1723元,共计人民币102511.3元。

  判决结果公布后,黄炳发认为并未对术后身体伤害及因“误诊癌症”而造成的精神伤害给予合理赔偿,决定选择上诉。而武钢集团大冶铁矿公司法律顾问卲瓒则表示,公司上下均无法接受判决结果,肯定会提请上诉,并且已经开始写上诉状。另外,他透露,黄炳发当年的《住院病历》已经找到。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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