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副主任威胁村主任竞选人:当选就拆你家厂房
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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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高胜家开办的门业制造厂厂房被拆毁后,至今还坍塌在原地。

  文/图本报记者 薛子进

  2011年1月17日,浙江省永康市大溪塘村村民曹高胜正式当选村主任,他第二天就收到江南街道办事处(下简称江南街道)的《拆除告知书》,6天后,他妻子开办8年的家庭工厂被强拆。

  这两件看似毫无关联的事情,却在曹高胜意料之中。因为在他当初决定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就被当面警告:“你要当选村委会主任就拆你家厂房。”

  放出这段狠话的,是江南街道副主任曹伟旭。一份谈话录音显示,曹伟旭在劝说曹高胜退选时多次表示:“这是街道(办)的决定。你当选就肯定拆你家的厂房,不当选就不送拆除告知函,就不拆。”曹高胜说,录音的谈话时间是选举前两天的1月15日13时,当时还有大溪塘村支部书记等3人在场。

  曹高胜已把江南街道和街道党工委书记等人举报到各级人大、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控告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以威胁方式,妨害其当选村委会主任。

  大溪塘村是永康市的一个城中村,归江南街道管理。2011年1月17日,大溪塘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全村有选民473人,参加竞选村主任有两人,一名是上届主任曹长贤,另一名则是曹高胜。最后选举结果,曹高胜以超过半数的247票当选新村委会主任。

  曹高胜没有丝毫当选的喜悦,因为他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当选第二天,他就接到江南街道拆除他妻子所开办“高胜门业制造厂”的告知书:因该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厂房,“限1月24日前腾空厂房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1月21日,曹高胜委托杭州律师向江南街道发了律师函,函告江南街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发《拆除告知书》,也无权组织强拆。

  这份律师函并没能阻止江南街道的强拆行为,1月25日上午,江南街道组织了200多人和4台挖掘机,将曹高胜家的厂房拆毁(见图片)。事后,曹高胜整理了一份损失清单:直接财产损失379万元,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

  曹高胜透露,这场“灾祸”源于他当选了村主任。大溪塘村投票选举前,江南街道几个领导都找他谈话,让他放弃竞选,并且十分明确地表示:当选就拆你家的厂房,不当选则不拆。

  江南街道党工委书记吕子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街道确实劝说曹高胜不要竞选大溪塘村主任,因为该村的土地涉及市里一个正在规划的重点工程地段,今后面临着大规模拆迁,我们考虑选上届村主任曹长贤对街道今后的工作会顺利些。”

  “曹高胜家的工厂是违法建筑应该拆,只是我们选择的时间不好,晚拆一两个月就无话可说了”。吕子江特别强调,选举和强拆是不关联的两件事,分开看都没有问题,曹高胜非要把两个不关联的事连在一起。

  曹高胜妻子开办的厂在远离公路的朱岭脚村。2003年11月,曹租用了该村村口一块5000多平方米的荒地建厂,并与该村签订了50年的租地合同。经了解,类似曹高胜这样租地建厂的,在永康市有几百家。2004年10月,全市进行了违法占地整顿,曹高胜向市国土局交纳了97万多元的缓拆保证金,同时交给江南街道近3万元的费用,厂房得以保留。2009年9月,曹高胜在自己租用的荒地上加盖了370平方米的办公楼,国土局以“未批先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该楼建好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土部门和江南街道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举动。有知情者透露,市里综合考虑到就业、纳税和历史形成等现状,有打算将2004年前已经存在的几百家民营企业逐步合法化。

  曹高胜愤怒地说:“为了躲避街道干部的选举打压,我被迫在投票前找借口离开大溪塘村,但是村民们还是选了我,我不能辜负他们对我的信任呀,我当选有什么过错?!可是街道却因此报复,毁掉了我家几百万元的财产,那可是我全家人的血汗!”

  江南街道有关负责人反复强调,拆违建与选举无关,他们还拆了其他人的厂房。但一份资料显示,1月25日当天,江南街道强拆的只有两处建筑:一家是高胜门业,另一处是外村的一座小庙。其他几家2004年后的违建都是在3月下旬才拆的。

  这起“你当选就拆你家厂房”的事件,在永康市当地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记者在大溪塘村了解到,村民们非常反感江南街道的做法,包括一些原本反对曹高胜当选的村民。“选谁当村主任是我们的权利,怎么能不合心愿就拆人家的厂房,太霸道了!”有村民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

  市里不少干部私下也表示了看法:即使是有权拆违建,也不好在曹当选第二天就急着发拆除公告吧;拆毁人家几千平米的厂房,造成几百万元的私人财产损失,总要给对方多留些搬迁时间或多做些劝说工作吧。因为涉及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永康市委书记徐建华曾对此事批示:支持新闻媒体监督。

  3个月过去了,这起因违反选举法引发的事件没有任何解决的进展,曹高胜被拆毁的厂房依旧坍塌在原地,他本人依旧在到处申诉,希望能得到一个公正、合法、合理的结果。

  村民被选举的民主权利不容侵犯

  □薛子进

  我国村委会的选举制度是农村基层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其中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但受到宪法的保护,而且国家和各地还专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此保护这项农村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在浙江省永康市大溪塘村换届选举中发生的事却让人感到吃惊,江南街道干部竟用“你当选村主任就拆你家厂房”来威胁被选举人,而且在不合自己心愿的曹高胜当选村主任后,立即兑现了他们在选举前的“承诺”,强行拆毁曹高胜家的厂房,造成数百万元的财产损失。

  无论江南街道不愿曹高胜当选的理由多么“良好”,无论一些干部对“选前威胁、选后强拆”的做法多么“有理”,但是这无疑触犯了相关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选举办法》明确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浙江村民选举办法》还特别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村民的选举权利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基石,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任何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法纪的惩处。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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