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波4月25日电(记者郑黎)小偷行窃时失足坠楼死亡,其父母却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被偷者提出索赔。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官驳回了小偷父母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0年9月3日晚,小偷陈某来到宁波江北一小区6楼李先生家行窃,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便从李先生家窗户爬到室外,突然失足坠楼。次日中午,死者父母接到派出所通知,告知陈某已经死亡,结论为高空坠落、意外死亡,不予立案。陈某父母认为,其儿子是从李先生家爬出窗外的,李先生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予经济赔偿,便一纸诉状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在庭审中,原告又称,其儿子是因为受到被告惊吓才坠楼死亡的,所以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
被告李先生说,陈某在坠楼前在自己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从他入室盗窃到逃逸坠楼整个过程中,本人没有与他有任何正面接触。李先生说,我发现家中被盗时,陈某已逃到六楼至七楼之间的雨棚上,在发现小偷的身影后,自己本能喊了声“小偷”,这是一种自助行为,并没有威逼或其他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认定,原告儿子陈某在被告家实施盗窃,并在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情况属实。法官认为,陈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深夜攀爬高楼行窃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疏于安全保障及惊吓坠楼的说法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