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帮朋友卖儿子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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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胡昊、刘媛、记者罗素静报道:男子“好心”帮朋友卖儿子,不料却触犯刑法招来刑罚。20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李某(已判刑)因生活拮据,欲将其年仅2岁的儿子彤彤(化名),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抚养费,遂委托朋友韩某帮助寻找人家领养。韩某通过关系联系到一直想收养孩子的王某夫妇。2011年5月17日,李某抱儿子与王某面谈,双方经韩某从中撮合,李某以2.8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某。当日,王某分两次将钱付给李某,后王某、李某分别付给韩某介绍费500元、1500元。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韩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被害人彤彤已由王某夫妇送还李家。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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