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志江 通讯员 杜丽娟)4月19日,记者获悉,由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组织卖淫、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2008年6月,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山西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并兼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另一保险公司转来的50万元保费未按规定上交单位,私自将其中的17万多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直至2010年4月至5月期间,田某才将17万多元公款分4次交回单位财务。
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田某所在公司经理史某(另案处理)召集副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田某等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各种奖项。后由田某负责将公司拨付的110多万元,分多次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田某分得11万元。
2010年12月,田某与乔某(另案处理)协商,出资人民币68万元(其中乔某出资33万元,田某出资35万元)在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这家商贸有限公司表面上从事茶社及文化等业务,实为田某和乔某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场所,公司采用会员制,并制定了详细卖淫服务项目。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田某与乔某经营该商贸有限公司期间,组织多名卖淫女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牟利。
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迎泽区检察院指控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