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男子运送6.2万枚雷管获刑
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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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太原4月19日电 (赵静 通讯员 李桂平)只为赚取2000元的运输费,男子替他人运输雷管。19日,记者从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已被审结,被告人孟某替他人运输雷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2008年6月,辛某购得6.2万枚雷管卸于怀仁县一小树林中,后联系被告人孟某、李某去拉货,并约好付给每人2000元报酬。之后被告人孟某与李某二人分别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到达该地,辛某验货交易后将雷管分别装在三辆桑塔纳车上,孟某将自己车上所拉雷管运至目的地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辛某等人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被依法全部销毁。

  随后,辛某获刑,李某被劳动教养,孟某在外逃逸。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孟某主动向朔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爆炸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及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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