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暴致妻子精神分裂 以其隐瞒病史为由离婚
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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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翔 通讯员 李新卫

  晚报讯 家住宝山区的陈某经常对妻子拳脚相加,导致妻子诱发患上精神分裂症。随后,陈某以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日前,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婚姻无效的诉请。

  2003年,陈某和妻子王女士相识恋爱,2004年1月17日,两人就登记结婚。但没有想到是,小夫妻在婚后经常发生矛盾,陈先生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今年初,陈先生又向宝山法院起诉。他提出王女士在1993年就患上精神类疾病,直到两人结婚时,王女士还一直隐瞒病情,并提供了病历证明。2006年因行为怪异,王女士住院,据病历载明,“患者耳闻人语,行为怪异5日来院,晚上不安心睡眠”等,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病情有所改善后,同年9月出院。后病情复发于2007年4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病历记载,“患者因精神异常10月,耳闻人语,猜疑被害一周”等症状,再次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表明王女士婚前隐瞒其有精神病史,双方婚姻关系应为无效、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赔偿原告5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恋爱期间,双方有了相应的了解,登记结婚前,也作了婚前检查,自己不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另外,自己大学毕业后在单位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工作能力很强。倒是因为结婚后,丈夫经常殴打自己,致使自己精神压力过大,自2006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结论显示被告婚内患精神分裂症。

  王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 《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其本人的内在素质有关,被丈夫殴打是导致其发病的诱发因素,王女士的患病与被殴打是间接因果关系。为此,王女士提供了“110报警记录”、“验伤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另外,王女士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称王女士婚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史与发病记录。

  宝山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婚前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作者:王翔 李新卫 (来源:新闻晚报)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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