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过程身亡 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被判赔23万
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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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手术过程中身亡

  法院认为中日友好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作出一审判决 救治不力医院被判赔23万

  本报讯(记者洪雪)步行走进手术室,2个小时后出现生命危险,从手术室推出后不久李女士死亡。记者今天获悉,一审被判赔偿23万余元的中日友好医院,已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23岁的李女士长期在北京打工。李女士的家人诉称,2010年4月21日李女士到中日友好医院看病。经检查,大夫怀疑其患有布加综合征,4月23日被收住院治疗。

  4月27日下午5时许,按照院方的安排,李女士自行步入中日友好医院二楼手术室。当时李女士身体状况良好,医生说手术预计一个半小时。当晚7时许,等候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被告知“患者疼痛得完全受不了了,且手术中出现生命危险,需要停止手术”。家属当即表示听从医院安排,只要保住性命。医生在观察半个小时后又将李女士转至四楼重症监护室观察。

  当晚9时许,家属被告知李女士已经死亡。家属立即进入重症监护室,向院方提出质疑。医生告诉家属,李女士肝静脉三条血管堵塞,导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对病情未作充分了解,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操作不当、手术抢救不及时等过错直接导致了李女士的死亡后果,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李女士死亡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被告辩称,李女士死亡后,双方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李女士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审理时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对李女士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法选择恰当。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心脏破裂的严重并发症,医方应根据李女士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等,医方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20%-40%。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确定为40%。法院一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原告23万余元。

  判决后,中日友好医院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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