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舞王”大火案再起波澜 房东索赔200万元
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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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 力)3年前发生的“舞王”大火案令人记忆犹新:这起惨重的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一批责任人员也因此锒铛入狱。然而,这起特大火灾案余波未平,房屋所有者因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舞王”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王静等6名相关责任人员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总计赔偿70余万元,王静等人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本案原告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乐部经营场地的所有者。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称,火灾发生后造成原告的综合楼毁损严重,经评估,该大楼要恢复使用所须之修复费用为2011507元。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王静等6名被告如数赔偿。

  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系涉案综合楼的权利人,原告将该大楼出租给王某,王某将其中部分分租给王静。

  法院认为,因6被告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舞王”俱乐部所在的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楼发生火灾,6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王静、张伟作为俱乐部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过错较大,应承担较大责任份额;被告杨平、申文斌、王帅文作为雇工,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利环境明知自己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仍受聘进行消防设施安装,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6被告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王静、张伟各承担40%,王帅文承担10%,杨平承担4%,申文斌、利环境各承担3%,同时,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原告损失合计为702417元。

  王静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王静的代理律师阐述的观点与一审时基本一致,他一方面质疑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也表示火灾没有损害所有财物,对方索赔有点太高。

  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 一审判决70万已经是最低赔偿标准了,希望法院尽快作出终审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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