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奇雄 通讯员龙庆
罗某是江夏区庙山村人。3月22日上午9点多,他5岁的儿子患了急病,需要到医院诊治,他抱着儿子在雨中等候公交车。公交车司机刘某驾驶903路公交车经过此地时,罗某急忙招手拦车,但刘某没有将车停下。
罗某很生气,就随口骂了刘某一句,恰好被刘某听见。刘某火冒三丈,猛地将公交车停下,冲下车去与罗某发生争吵。双方随后扭打起来,刘某一拳击中罗某面部,将罗某的鼻梁打成骨折。随后,刘某不管罗某伤势,径直驾车离开。
事后,经法医鉴定,罗某被打成轻伤。
接到报警后,庙山派出所民警杨晓飞、邓锋迅速赶到现场,将罗某父子送到医院救治。本月6日,庙山派出所将公交车司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目前,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江夏警方刑事拘留。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公交司机刘某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对候车市民罗某进行殴打会对罗某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他仍然实施了这种伤害行为,且其行为结果达到了刑法处罚的标准。故他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