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轻信电话广告投资黄金 30万元积蓄石沉大海
时间:20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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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顾颖 报道

  日前,一位年近八十高龄的王老先生给上海一中院寄来一封感谢信,感谢法官们为他挽回了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个电话圈走老人30多万

  2009年的一天,王老先生接到电话广告,对方自称是上海沁隆公司的副总经理沈某,可代理进行黄金交易,年获利可达12%。在沈某极富煽动力的推荐下,王老先生想到自己手头上颇有些积蓄,但存在银行利率较低,相反投资黄金白银这些实物既能保值,升值空间又大,便颇为心动,就向沈某指定的账户先后汇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0万余元。沈某也写了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投资款。然而,沈某并没有从事黄金交易的资质,其所在的沁隆公司也于2010年8月9日被注销。

  没多久,王老先生发现所谓的黄金交易也音信全无,投资款石沉大海。多次联系沈某未果后,王老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沈某返还投资款和利息。

  沈某却表示,王老先生是与另一家名叫联富环球的公司签订的黄金理财协议,沁隆公司仅是该理财产品的经销商,其本人与王老先生根本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沈某还称,王老先生的投资款已由沁隆公司收取并投入联富环球公司的账户,其本人从未拿过上述钱款,写收条只是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出具的收条说明其确认收款事实,而沈某不能证明联富环球公司存在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资金的流向与用途,故其抗辩难以成立。因沈某并不具备合法的黄金交易资质,故其与王老先生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属无效。而王老先生在委托投资、交付资金前,未对沈某的交易资质以及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对合同无效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沈某返还王老先生全部投资款35万余元,驳回王老先生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

  至此,这起涉及违法经营黄金投资业务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王老先生30多万元的损失得到了挽回。

  老年人更需警惕投资广告

  近期,上海一中院共受理4起状告不具备经营资质而违法经营黄金投资业务公司的案件。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违法经营黄金投资业务的公司虽与投资者之间签订黄金买卖合同,或者仅口头约定代理投资者进行黄金交易,但在诉讼中,公司往往辩称其没有经营黄金投资业务,只是为某个境外公司居间介绍客户,实际经营黄金投资业务的是该境外公司。

  第二,投资者的投资款并非打入公司的账户,而是应要求打入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账户,收据也由该其他公司开具,故公司常辩称其没有收到过投资者的投资款项。

  第三,公司虽然与投资者签订黄金买卖合同或有口头约定,但是其往往只是设立网络交易平台,并在该平台上为投资者开设电子账户,由投资者自行凭账户名和密码在该平台上进行黄金的现货或期货买卖交易并从差价中获取投资收益。

  第四,投资者不管因投资亏损,还是因佣金、过夜费等费用与公司发生争议,其起诉理由均为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经营行为违法无效,故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等。

  目前种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不少老年人有闲钱,容易相信别人,又缺乏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因此成为不少投资公司喜欢发展的目标客户。由于投资理财领域专业人士和普通人之间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老人一旦将钱投入,在诸多事宜上只能被牵着鼻子走,维权也较为困难。本案的审判长张聪法官提醒,老年人投资理财不要轻信广告,大额投资最好不要当场做决定,不要被公司人员“过两天就无法开户”等话语蛊惑,最好与家人商量后再冷静决定。再次,要对投资的理财产品做充分了解。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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