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被友伴撞倒致手臂骨折 幼儿园被判承担全责
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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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史金杰 于金跃)小女孩青青在幼儿园内玩耍时被另一个小朋友强强撞倒,导致青青的手臂骨折,就赔偿问题青青父母与幼儿园和强强的父母协商未果,便将他们告上法庭。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幼儿园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青青和强强都刚满4岁。去年9月的一天,强强在幼儿园内玩耍时将青青撞倒,导致青青手臂骨折。事后,青青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元。但强强的父母以“强强被送到幼儿园后,监护义务就暂时转移到幼儿园,且强强年龄太小,行为是无意识的,撞倒青青完全是意外”为由,一分钱也不同意赔偿。幼儿园要求和强强的父母各担一半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青和强强年龄才满4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此外,强强撞倒青青的行为,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该行为不是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所以强强的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密云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青青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J179

  作者:史金杰 于金跃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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