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祝玲 通讯员 汤峥鸣
黄先生在工艺品市场花了45万元从一家店铺中买了一块和田玉石,可谁料不久由于这块玉石被认定为是一起诈骗案的赃物,而被依法予以了收缴。为此,黄先生将店主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2009年3月,黄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陈先生位于本市丽水路工艺品市场内的店铺中选购玉石。经过反复挑选和讨价还价,最终黄先生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重约37公斤的新疆和田玉石。事后,黄先生将货款通过银行账户汇给了其朋友,朋友则带着现金到陈先生的店铺内付款。之后,黄先生委托陈先生对这块玉石进行切割加工。
2009年7月,黄先生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称该玉石为一起诈骗案件中的赃物,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将黄先生家里的玉石和切割后的部分全部进行了扣押。此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这批玉石是陈先生的朋友张某诈骗而得的赃物,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同时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
就这样,黄先生的45万元打了水漂,他多次向陈先生交涉想要讨回货款但都遭到了拒绝。于是去年7月,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主陈先生立即返还货款。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黄先生购买的玉石是朋友张某放在他店里代售的,由于张某不懂玉石,于是他就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与黄先生谈妥了成交价钱,但当初自己并没有经手货款,货款是张某的亲戚经手的。因此。陈先生认为他和黄先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黄先生是与张某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其经营的店面中将玉石出售给黄先生,现陈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售过程中向黄先生明示该玉石是其代他人出卖,因此,陈先生与黄先生之间显然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陈先生并非玉石的权利人,其朋友张某也非玉石的权利人,真正的权利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现司法机关已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因此陈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