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咬伤邻居小狗 法官判定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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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自称家里的博美犬遭到周先生养的牧羊犬欺负,造成博美犬瘫痪,为此将周先生告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此案,法官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于法无据,最后两位养犬的邻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先生一次性赔偿王女士3000元。

  案由:小狗被大狗咬伤

  家住海淀区山后某小区的王女士养了一条小巧的博美犬。2011年1月30日7时许,她在小区内遛狗,当走到小区9号楼附近时,从一个单元门内窜出一只没有束链的牧羊犬。这条体型较大的牧羊犬径直扑向她的博美犬,并叼起来左右摇晃,将博美犬咬伤。

  这条牧羊犬是住该单元的周先生的女儿暂时寄养在这里的,并没有养犬证。

  七十多岁的周先生随后陪同王女士前往动物医院为博美犬救治。周先生先后共4次陪同前往动物医院为博美犬治疗,支付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但之后周先生拒绝再陪同去为博美犬治疗,提出一次性给王女士钱款,让王女士再买一条同样品种的狗。但王女士坚决予以拒绝,因为她养这只博美犬已有多年,与博美犬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王女士将周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告上了海淀法院。她诉称,因博美犬伤势较重,之后她又为博美犬花去2000多元的医疗费。为了给博美犬治疗,王女士向单位请假,耽误了工作,但博美颈部神经受伤,后腿站不起来,大小便失禁,至今仍瘫痪,因此还主张相应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

  法官:宠物犬只是财产

  在法庭上,周先生态度实在,他认可自己的牧羊犬将王女士的博美犬咬伤的事实,但指出,王女士的博美犬也没有束链,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王女士的博美犬已经9岁,属于老龄犬,自身也有健康问题。王女士为博美犬治疗多次转院,但没有需要转院的证据,故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没有相应的依据。他请求依法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方斌介绍,原告王女士饲养宠物犬已有多年,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受到伤害,相当于家人被咬,对她造成了一种情感上的伤害。而被告周先生认为宠物犬不是人,并不懂事,牧羊犬叼起博美犬,是一种狗与狗之间的“亲热”过度。

  方法官解释道,周先生的牧羊犬将王女士的博美犬咬伤,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给博美犬治疗花费相应医疗费用,周先生理应赔偿。但针对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者仅指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后者也只有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因本案受伤的主体是动物,故王女士这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而王女士主张的博美犬的后续治疗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用也是针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的赔偿内容,但本案受伤主体是动物,动物属于财产,而非人身。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内容是“财产的修复费用”,即因修复财产而花费的必要费用。如果王女士坚持主张该项赔偿内容,需要对其财产“博美犬”的损害情况(受伤情况)、修复方案(治疗方案)及修复费用(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赔偿的费用。

  空白:动物伤情难出鉴定

  方法官介绍,目前北京尚没有给动物做伤情鉴定的专门机构,如果要鉴定,只能送到给人做伤情鉴定的法医机构,但能否做成,还是未知数。最后,王女士没有申请相应的司法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女士和周先生就赔偿范围、项目及数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先生一次性赔偿王女士3000元。双方对调解协议表示可以接受。

  本报记者 王蔷 通讯员 张辉 J178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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