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不可取 法院调解化难题
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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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张建华)刘某与刘郑某均系已年过六旬,刘某是刘郑某的姐姐,刘郑某系郑州电气总厂职工。2001年8月15日,刘郑某作为卖方、其姐姐刘某作为买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刘郑某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96020元)由刘某购买,刘某已按上述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二、房产证暂由刘郑某办理,刘某保管,在适当时候再转给刘某名下。三、房屋使用后水电费由刘某付给刘郑某等。协议签订后,刘某以刘郑生的名义共计交款95920元,缴款通知单原件由刘某保管。2002年11月,刘郑某收取刘某所交的房屋补贴5000元。郑州电气总厂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被告刘某使用。2010年,有关部门向刘郑某颁发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后因刘郑某妻子邵某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刘某遂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裁决。

  2012年3月28日,经法院调解,刘某与刘郑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再向刘郑某补偿15万元,刘郑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这起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圆满解决。

  虽然此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反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黄健说,住房问题不仅关乎国泰民安,而且也关乎一家一户。从目前来看,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而此地和彼地、上级和下级法院之间,对相关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同一法律适用。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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