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会拉肚子被单位罚款500元 交涉后被辞退
时间: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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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公司开除打起官司;因没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公司双倍返还11个月工资

  开会时间拉肚子,龚某没有想到,自己因为这个“紧急情况”离开会场,会被单位罚款500元。龚某为此事和单位交涉,却引发了更多的矛盾。不久,龚某很快收到单位下发的辞退通知书。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龚某工作期间,单位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单位除了返还500元罚款外,还要赔偿龚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未请假离开会场被罚款500元

  龚某老家在昭通,掌握电焊手艺的他,2009年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工作,从事气体保护焊工。入职后,通信公司没有跟龚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过社会保险。但龚某觉得在公司拿计件工资,只要卖力工作,一个月有4000多元的收入,也就不计较了。

  在这家通信公司,龚某一干就是2年。直到2011年5月,“我在公司开会的时候拉肚子,情况紧急,没有请假就离开了会场。”龚某说,因为这件事,通信公司以不遵守公司纪律为由,对自己处以500元罚款。

  龚某心里不乐意,但为了保住饭碗,最终还是交了500元罚款。令龚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交完罚款1个月以后,他收到了公司下发的辞退通知。

  “我平日工作兢兢业业,公司怎么说开就开了呢?”龚某拒绝接收通信公司下发的辞退通知,但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回辞退决定。2011年8月,龚某到通信公司结算完工资以后,向盘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通信公司支付2011年7月和8月的工资6000元,退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加班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未签劳动合同

  法院判电焊工获赔5万元

  2011年10月20日,盘龙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通信公司支付龚某经济补偿金5556元、退还罚款500元,并补办补缴从龚某自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龚某不服仲裁决定,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信公司退还500元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及2011年7月、8月的工资6000元。

  官渡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性,于是邀请昆明市长热线办人员,云南陆军学院及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百余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法庭上,龚某称自己2011年6月收到离职通知书以后,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而是一直在通信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9月,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通信公司才强行要求自己停止工作。

  对于龚某的说法,通信公司并不认可,通信公司的代理人提出,龚某上班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于2011年6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所以公司管理层会议研究决定开除龚某,并将解除的决定和通知送达给了龚某。“龚某7月和8月虽然逗留在厂区,但没有提供劳务,不应该支付工资。”通信公司代理人称。

  经审理,官渡区法院一审认定,通信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对龚某作出罚款的权力,因此判令通信公司返还龚某的罚款500元。此外,通信公司因没有跟龚某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龚某11个月的工资,共计44000元,并作出经济补偿6000元。

  “没有拿到7月和8月的工资,我还是不服。”对于这个判决,龚某昨日表示要上诉。

  (刘玲)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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