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办宴席让超市送货再偷窃 “得手”五次
时间: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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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盐城3月26日电(谷华 天德 建成)两名男子以摆酒席为名向小超市订购大量烟酒,收货时趁人不备偷走货物溜之大吉,在短短几个月内,先后行骗了5家超市。26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这两名男子分别作出判决。

  2011年1月19日上午,一名陌生男子来到胡某在阜宁县古河镇开的超市里。对方称准备在不远处的酒店摆几桌酒席,让胡华送5箱白酒、3箱饮料和20多条香烟过去,货到付款。胡某照办,当他和该男子一起将货物搬到酒店后,男子突然说楼上还有2桌,让胡某再搬两箱酒到楼上。就在胡某上楼不久,该男子提着装香烟的蛇皮袋上了早已等候在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扬长而去。

  无独有偶,在这之前不久,阜宁及周边县的多家超市也先后中了招,数名受害人的类似遭遇引起警方重视。办案民警经多方调查,确定徐某、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通过侦查布控,于2011年1月20日将姜某抓获,其对自己伙同徐某盗窃作案的犯罪行径供认不讳,5月13日,已外逃并使用假身份证的徐某被无锡警方抓获。

  据徐某交待,他的伎俩就是佯装采购,称在附近酒楼办宴席,让老板将大批烟酒“送货上门”后,再趁机将货物骗走。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徐某先后在建湖、射阳、阜宁等县境内实施盗窃作案4起,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600元;2011年4月在滨海实施诈骗1起,骗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882元。帮助驾车接应的姜某也得到了徐某给的“好处费”。

  26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悉数退出赃款,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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