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克元 鲁哲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 杨先生设宴待客,餐毕向服务员支付了1.5万元,谁料服务员收款后跑了。最近,酒店以未付款为由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全部餐费。
2011年10月30日晚,杨先生在闵行一家酒店设宴待客。宴席结束后,酒店服务员李某递上账单,要求杨先生结账。杨先生当即支付了1.5万元。令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酒店工作人员再次要求他支付餐费。杨先生当然不肯,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原来,服务员李某是酒店的新进员工,在拿到1.5万元后,当场携款潜逃。之后,由于双方协调未果,酒店将杨先生诉至法院,称李某并非酒店员工,要求杨先生支付全额餐费。
法院查明,杨先生当天在酒店共消费总金额20650元,其曾在订餐时支付酒席订金1000元。
虽然酒店说收取杨先生钱款的李某非公司员工,但从酒店员工在公安部门的笔录及员工登记表来看,李某是酒店新进员工,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收取的款项应由酒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李某收取之金额,酒店虽提出异议,但因有证人证言,且酒店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否定,故确认为1.5万元。当然,对于未支付的剩余金额,应由杨先生继续履行。 最终,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酒店要求杨先生支付1.5万元的诉请,判决杨先生支付餐费余额4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