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接到同事求助电话,称有人正在拧门撬锁,4个年轻人火速赶去抓贼。在楼道里,他们遇到一名陌生男子,4人认定对方就是小偷,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刀将对方捅死。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小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其他3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10年、10年、8年。4人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即将对此案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半夜抓小偷捅死陌生人
4名被告同在塘沽一家夜总会打工。被害人小张出生于1989年,是塘沽人。
打电话求助的小李是4名被告的同事,与女友及女友的同事合租一个单元。2010年11月1日凌晨4点半左右,小李的女友和同事听到有人在撬房门。两个女孩赶紧叫醒正在熟睡的小李。小李的第一反应是打“110”报警,然后他又打电话给小于等求助。
接到小李的电话,正在附近喝酒聊天的小于等3人立即赶到现场,在楼下,他们遇到了同样赶来支援的小刘。4人带着刀棍等“家伙”上楼,在楼梯间撞见一名陌生男子。
据小李的女友说,男友打电话求助后不久,她听到房间外有人喊:“你是谁,在这儿干什么?”随后,楼道里传来打斗声。她打开门后看见小于站在四楼半的位置,一名男子侧躺在地上,身旁有很多血。她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警方赶到现场时,倒在楼道内的男子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经死亡。后警方将小于等4人带走,4人对将被害人打伤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
控辩争议两大焦点
此案公诉到法院后,一度引起争议。被害人是不是被告认定的小偷?如果是小偷,能不能构成几名被告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对此,控辩双方有不同观点。
1.被害人是不是小偷?
关于被害人为什么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没有举证。
2.犯罪行为还是见义勇为?
被告小任的律师称,小任等人是在接到小李求助抓小偷的电话后赶到现场的,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对小张所实施的拉扯行为是协助抓小偷,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对其做出无罪判决。第一被告小于的辩护人提出,小于没有杀人的故意,属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小于等人在楼道里遇到小张时,双方并未发生言语冲突,4被告即将小张围住并殴打,其间小于持刀朝小张要害部位捅刺一刀,造成被害人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律师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小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其他3名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惩处。(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