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侵吞母亲土地补偿款被告上法院 索财十万元
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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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讯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张某因侵吞母亲黄某的土地补偿款、分红款,被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返还,他不服而上诉。中院二审认定其上诉无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现年83岁的黄某与其子张某系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第十村民小组成员。2008年起,该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黄某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11万多元分到张某名下并由张某领取。2009年,黄某的分红款3万元也由张某领取。张某领取这两笔款后,并未交给黄某。

  2009年9月1日,黄某在金中大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一份,载明:订立遗嘱人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张某一个人行使,如征收所得全部归张某所有。张某须承担黄某的抚养费、死亡之后的丧葬费等一切费用。

  之后,张某因不足额支付黄某在养老院的生活费,于2010年4月被黄某诉至城中区法院。黄某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上述款项。

  张某辩称,其母黄某已立有遗嘱,上述款项均不属母亲的,不同意归还。

  庭审中,黄某考虑到儿子张某为其支付了部分养老院费用和医药费,故只要求张某归还10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归还黄某征地补偿款费7万元、2009年度的分红款3万元,共计10万元。

  张某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院,称母亲的遗嘱没有撤销,对他和母亲都有约束力,他根据双方的协议行使权利,因此就算其领取了母亲的款项,也是行使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不是协议,作为立遗嘱人的黄某仍然健在,依据相关法律,该遗嘱尚未具有执行效力,继承并未开始,张某占有讼争的款项无据。尽管立下遗嘱,黄某依然具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黄某要求张某返还上述款项,是对遗嘱变更,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诉无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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