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亚南 何中有 实习生 倪政伟
东方今报新乡讯 新乡一年过五旬的男子中午醉酒后,从饭馆偷出一把刀,在晚上一小时内连抢3次。昨日,记者获悉,该男子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13日中午,俞某醉酒后从新乡市新荣街某饭馆内偷了一把刀。
当日19时许,俞某携带该刀,在新乡市解放路与中同街交叉口西北角,持刀强行劫走受害人贾某某的黄色铜质戒指,价值约为人民币3元。19时50分许,俞某又在新乡市和平路工商局对面便道上,持刀强行将受害人王某某的轿车车门拉开,劫走15元。
20时许,俞某在新乡市和平路邮政大楼前的路边,将受害人张某某兜内的红色手电筒偷走,张某某发现后,追上前索要,俞某则直接用刀将张某某吓跑。据鉴定,红色手电筒价值约为6.4元。
俞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得过精神病,且酒后脑子不清醒,没有干过抢劫,刀也是拾到的,而非偷窃。
公诉机关认为俞某在公共场所持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寻畔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抢劫的部分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