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售不合格豆奶获利30元被罚1万
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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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怒告厂家 法庭认为罚没款应由厂家承担

  本报讯 (记者王丹阳 通讯员城步仁、黄登魁)广东正在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对涉及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记者获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因食品饮料不合格导致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肇庆某食品饮料公司因为卖出20箱不合格豆奶,被判向原告陈某赔偿10030元。

  原告陈某为个体户,在鼎湖区桂城街道办经营了一间商店。2010年8月12日,原告从被告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12.5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30箱豆奶进行销售。

  2010年9月25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对原告陈某经营的商店销售的上述批次豆奶进行采样抽检,并于2010年9月25日送往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于2010年10月18日检验完成。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豆奶检验样品所检验项目中蛋白质、标签标志不符合QB/T2132-2008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豆奶质量检验不合格。2011年2月15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陈某已售出被告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批次豆奶20箱,共获利30元。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罚没款10030元。

  陈某认为,由于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将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和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规定,被告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陈某的豆奶不符合质量要求,因豆奶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予罚没款10030元,该罚没款应视为由于被告违约而造成原告陈某的损失,陈某有权要求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于是依法作出了要求被告肇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赔偿的判决。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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