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医院处置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12万元
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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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处置不及时导致冠心病患者死亡,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赔偿12万余元。

  62岁的魏老太起诉称,2010年12月4日,她的老伴靳大爷因出现胸痛、胸闷来协和医院处就医,后被收入急诊科,并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12月5日凌晨,靳大爷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休克。魏老太认为,协和医院的医疗行为不但没有缓解靳大爷的心绞痛,反而使靳大爷的病情加重乃至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并索赔63万余元。

  协和医院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没有过错。靳大爷入院时病情已较危重,医院予以紧急处置并完善相关检查,病情恶化时也积极予以抢救,整个过程医院没有违反医学诊疗常规的地方。靳大爷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非医院过错所致。

  诉讼过程中,魏老太申请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显示医方针对靳大爷危重病情评估不足、重视不够,未向家属充分告知,而且靳大爷的心衰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此外,鉴定还指出,医院在靳大爷急诊留观期间,在执行查房制度方面有欠缺,存在医疗过失。最终,鉴定结论为,靳大爷的死亡与他基础疾病较重、病情进展快有直接关系,医方观察、抢救不够积极全面对靳大爷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显示医疗机构在靳大爷病情突然转危后,处置不够积极,与靳大爷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认定协和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赔偿魏老太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协和医院提出了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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