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万元海外代购铁壶 取货意外缴600元关税
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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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蔡青呈

  网络购物因为价格低廉、快捷方便而被时下的年轻人追捧,其中,海外代购备受青睐。可是近日,市民冯先生却因为海外代购遇到了烦恼,从日本邮购的一只铁壶,在取货时被要求交纳600元关税,而这是网络卖家未曾对自己说起的费用,这笔钱到底该谁负担?

  冯先生在公司主要负责采购,去年年末,公司上司在网上看中了一件日本铁壶,要求冯先生以公司名义购买。在和卖家沟通后,冯先生了解到,该壶需要到日本定制,等4个月才能交货。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以12800元成交,运费由卖家承担。随后,冯先生向公司请款128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给了卖家。

  今年3月5日,冯先生接到邮局的提货单,当天,他就来到邮局提货,却被同处一室的海关告知,要收600元的关税。原来该壶是从日本直接邮寄过来的,上面价格写的是8万日元,折合成人民币约6000元,海关按照10%的比例收取关税。无奈之下,冯先生只得自己先垫付了这600元关税。事后,冯先生联系到卖家表示:“既然当初卖家没有提示货物有关税这一项,这600元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但卖家却表示,在每一件商品的下面都有文字关于关税方面的提示,自己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是冯先生没有留意造成的,所以自己不会承担这600元关税。在冯先生的提示下,记者见到该商品最下面的文字,其中一段为“EMS国际快递会直接从日本发到你家,过关途中,可能会产生关税,一般是抽查,收关税的概率是5%,如遇此状况,货物税买家自行吸收……”

  对此说明,冯先生十分不理解,也不认同:“作为卖家理应特别提示一下我们才对,甚至应该告诉买家大约会收多少钱。目前,600元钱是我自己垫上的,公司财务根本不给报销这笔费用。”十分郁闷的冯先生准备讨个说法。

  律师闫建业表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即可认定卖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就本案来说,即使卖家没有特别提示,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买家也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冯先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纳税义务人应该由冯先生所在的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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