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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经济开发区11名干部被实名曝光
时间:2014-03-24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随州经济开发区11名干部被实名曝光

  随州反腐再出重拳。21日,市纪委通报了11起违纪违法案件,对11名涉案干部实名曝光。这11起违纪违法案件涉及11名干部均属随州经济开发区,是今年市纪委第四次实名通报,旨在警钟长鸣,共建清廉随州。

  典型案件1

  蒋新国虚开增值税发票

  蒋新国原系随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经查,2009年底,蒋新国以儿子名义申请注册湖北政皓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6月,蒋新国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以陕西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共计1114万余元,税额合计189万余元;接受以上海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0份,金额合计334万余元,税额合计56万余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2份,均由他人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

  2010年4月至6月间,政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深圳某公司虚开1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9份作废,102份有效),金额合计991万余元,税额合计168万余元,该公司从中骗取出口退税款8万余元。

  2012年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新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3月4日,经随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决定,并报开发区党工委批准,给予蒋新国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件2

  刘斌玩忽职守

  刘斌,原系随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经查,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国税局在办理退税业务过程中,针对宏滨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先后四次向随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发出了《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刘斌在没有认真询问调查的情况下,签发复函,深圳市国税局据此函办理退税,导致国家税款被骗219万余元。

  2010年1月26日,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和拥有的货物实物的情况下,同意认定湖北政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同月28日,刘斌签字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致深圳市祥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8万余元。

  2013年7月2日,刘斌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31日,经开发区纪工委决定,并报开发区党工委批准,给予刘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案件3

  胡剑玩忽职守

  胡剑,原系随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

  经查,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国税局在办理退税业务过程中,针对宏滨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先后四次向随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发出了《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胡剑时任宏滨公司和政皓公司的税收专管员,没有认真履行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活动真实性的职责,导致国家税款被骗219万余元。

  2010年1月26日,胡剑在没有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和拥有的货物实物的情况下,认定政皓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皓公司通过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致深圳市祥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8万余元。

  2013年7月2日,胡剑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31日,经开发区纪工委决定,并报开发区党工委批准,给予胡剑留党察看一年之处分。

  典型案件4

  周和敏受贿、职务侵占

  周和敏,原系随州经济开发区淅河镇碑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经查,2012年初,淅河镇碑岗村获得政府部门投资的通村公路指标1.2公里,丁某获知后,多次找到时任村主任的周和敏要求承接该工程,并许诺给周和敏好处费,周和敏表示同意。后其代表该村村委会与丁某签订了通村公路承包合同。2013年1月22日,丁某通过转账交付给周和敏好处费3.5万元,周和敏予以接受,并存放在个人账户中。

  2011年底,周和敏以建设新农村居民点的名义,向主管部门申报取得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并利用分配村集体宅基地的职务便利,收取何某等五家的宅基地占用费8.2万元,不交村集体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8月20日,经淅河镇党委研究,并报开发区纪工委案件审理小组审定,决定给予周和敏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依法罢免周和敏淅河镇人大代表及村委会主任职务。

  2014年1月21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周和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典型案件5

  罗明灯挪用公款

  罗明灯,现任随州经济开发区社区建设局副主任科员。

  经查,2010年下半年,罗明灯在经手支付随州天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费和处理其他特殊债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其掌握的上述公款中挪用18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和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责任编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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