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的“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战略部署,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目标和任务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用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和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必然抉择。
确立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方式及其过程。坚持以法治引领、靠法治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首先牢固确立军民融合发展法治思维。
牢固树立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理念。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就是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高度,按照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要求,从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动态开放和协调互动的国家建设系统,从而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军民融合发展格局。用法治引领和规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就需要牢固树立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理念,把法治理念深深扎根和贯穿于军民融合发展全领域、全过程和各环节,使法治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坚持把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坚持健全和完善军民融合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军民融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军民融合发展各有关方面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做事靠法,各级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带头依法办事,既不得违法相互推诿,也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坚持弘扬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精神。按照法治要求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迫切需要弘扬和强化法治精神,积极营造透明有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始终如一地恪守法治,让权力真正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所谓法治精神,就行政权力而言,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公众权利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为此,必须用法治来规范国家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通过建章立制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严格和科学的规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依法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和官员履职尽责,又要依法保护有关企事业法人和民众正当权益,让军民融合发展各有关方面的创造源泉充分涌动。
健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法治体系
健全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的制度基石。
建立完备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既有国防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但核心是国防效益,即不断增强国防实力和军事实力。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以法律形式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权力、义务和责任等加以规范,有效发挥立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此,需依据军民融合发展一般规律和我国具体国情军情,加快制定和形成包括国家宪法、军事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计划等不同层次、相互衔接和系统配套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把《军民融合促进法》作为立法重点,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制定、梳理、调整、补充和修订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军民融合发展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配套、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通过健全和完善系统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合理引导和有效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真正使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高效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高效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严格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法规的实施,有赖于充分发挥军队、政府相关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法治实施主体作用,确保军民融合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建立高效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实施体系,一方面要依法确定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军队和政府等相关部门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法人等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积极作用,深入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严于自律,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解决“有利抢着干、无利绕着走、损利拼命躲”等同法治相背离的痼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
建立严密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是维系法律生命力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保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需要不断加大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和惩戒力度,既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审计等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作用,又要有效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督体系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强化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程中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确保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有关权力机构既要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又不得滥用权力,侵害或损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化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参与者既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又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行事。既要有效纠正恃权凌法,又要有效制止徇私枉法,真正做到违法必究。
建立有力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推进法治的重要手段。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迫切需要提供有力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人才队伍,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等。当前需要着力抓好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加快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的选拔、使用和晋升,既要突出政治标准和业务标准,又要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为加快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制保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其次,着力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专门队伍。大力加强和不断提升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第三,加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律服务建设。努力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以及业务素质、服务能力较高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服务律师队伍,构建完善的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水平和质量。
坚持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为当代中国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确立了法治的新坐标,而且为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明确了法治保障方向。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涉及决策、执行和监管等不同环节。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就需要坚持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科学决策、合理实施和有效监管等。
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发展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决策机关内部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深入推进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依法行政。各级有关行政权力机关应依法履行军民融合发展职责,坚持将其职能、权限和行政方式等严格置于法律规定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坚决消除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决纠正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克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懒政、怠政问题,坚决惩处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由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严重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有关企事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造成危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