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广水市郝店镇某超市因发布“特价商品,不可退换”的告示,被广水市工商部门处以罚款2000元,为其“坑人”的“霸王条款”买单。
7月10日,工商执法人员在郝店镇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超市张贴了标有“特价商品,不可退换”字样的告示,该内容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工商部门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以格式合同条款形式,作出有利于自身解释的规定,同时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这种行为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局依法责令超市负责人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针对一些“霸王条款”的“十足霸气”,该市工商部门自今年5月至今,对全市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霸王条款”开展专项整治。共检查8个行业,市场主体1975户(家),对37起格式条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罚没款23万余元。工商部门同时提示消费者,当遭遇“霸王条款”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工商部门投诉,予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