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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通报7起典型经济违法案例
时间:2014-01-06
作者:newsman
来源:楚天快报

  银行违规转嫁自身费用给消费者、代理商利用合同对零售商规定不得销售其他品牌商品……昨日,广水市工商局通报了自去年至今的7起典型经济违法案例。

  据了解,从今年11月底开始,我省工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优化元旦、春节市场秩序百日“亮剑”行动。随州工商部门对与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各类经济行为进行严密管控,确保“两节”市场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

  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如遇侵权,可拨打12315举报,各县市区均可接受投诉。

  案例1

  银行转嫁费用给客户

  2012年1月至今年6月,某银行广水支行利用客户不知情的情形,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中,将本应由自己缴纳的房屋登记费转嫁给客户。该行收取429笔共计34320元房屋登记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被罚款34320元。

  点评:银行将本应由自己缴纳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案例2

  利用合同垄断经营

  今年4月,广水市太平乡某啤酒代理商利用合同对零售商规定不得销售该品牌以外任何品牌啤酒,如有违反单次扣除货款500元,上不封顶,实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受到工商部门查处。

  点评: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店堂告示等,单方规定“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致使消费者购买到瑕疵商品后无法索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

  互联网交易虚假宣传

  自2013年3月起,某制造公司在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在公司主页醒目位置故意标注公司拥有的某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开展互联网巡查发现后仍拒不改正,被责令消除影响,并受到罚款处罚。

  点评:由于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广水工商部门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虚假宣传、欺诈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办结涉网案件20余件,确保网民能安全、放心消费。

  案例4

  “让利”噱头忽悠消费者

  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国内某知名燃具公司营销中心策划一场促销活动,并在包括广水在内的全国各地推广并制作广告样件和DM单宣传。

  消费者投诉称,活动中宣传的赠品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让利”只是噱头,实际上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承诺的折扣和优惠。该公司虚假宣传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工商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点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时有发生,工商部门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利用独占地位垄断经营等行为果断“亮剑”,促进了市场公平有序良性竞争。

  案例5

  作坊私自印制商标侵权

  今年9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广水市城郊某个体面条加工作坊私自印制了大量标注有当地有名的“高祥”面条注册商标的包装纸,包装自己加工的散装面条,并以8元/筒的价格对外销售。调查核实后,当事人因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领到万元罚单。

  点评:山寨货被消费者误认为正品而购买并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都是正品替山寨货背黑锅,且其销售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被山寨”的企业造成经济、名誉等损失。

  案例6

  进口食品不标中文标签

  今年5月,广水一居民在长岭某超市花29元购买了一袋进口食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不放心食用,便到广水市工商部门咨询。经权威渠道核实,该商品确为进口食品,但没标注中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

  点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食品。民以食为天,工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早产”食品行为进行常态化整治。

  案例7

  粮油店超范围经营柴油

  今年11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广水市李店乡一粮油店检查时,闻到浓浓的柴油味,仔细检查发现,在桶装食用油和袋装大米“屏障”后,堆放着10余个装满柴油的大桶,估算有两吨多(本报曾作报道)。工商部门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点评:国家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商品实行许可经营,很多商铺达不到许可条件,办理一般经营项目后混搭其他重要商品销售(俗称超范围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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