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针对群众对价格收费标准的疑问 ,小编希望相关部门将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公示,方便群众了解价费,让不同层面单位和人群了解价格政策,增加价格收费透明度。
(随州楚北网 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