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我在随州市五眼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12.3.31交房,时至今日,开发商的房子还没有获得“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证书,没有达到交房入住的最低要求。我多次质询,要求赔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他们以合同中“因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行为影响”的特殊原因为理由而拒赔?我打听过政府没有禁止开发商不建房,(中高考几天除外),水电部门没有停他的水电呀?这些部门对开发商建房的影响何在?我们该怎么办?而且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是按1.2元每平米收取的,但他的资质也不是一级!购房合同上的物业公司是宏兴物业,实际是烨舜物业(自称是深圳来的) 开发商延期交房后没有哪个部门能约束开发商们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