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曾靖和于2007年7月至2014年4月任漳州市芗城区环卫处主任;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曾靖和指使他人在负责办理芗城区环卫处车辆维修费报销过程中,通过从漳州市芗城区鸿利汽车修配厂虚开车辆维修发票用于报销,骗取公款33000元。
2007年至2012年间,曾靖和利用担任芗城区环卫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芗城区环卫处聘用郭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漳州市芗城环生清管服务队私用芗城区环卫处农用车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期间,曾靖和先后12次收受郭某送予的面值共计人民币20800元的购物卡。
此外,2010年4月间,曾靖和为漳州市某牛排加盟店经营者租用店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在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间,曾靖和先后6次收受他人送予的面值共计人民币11200元的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曾靖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侵吞公款人民币33000元已构成贪污罪。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