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企业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说,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敏告诉记者,此前,检察机关尚未有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原告身份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提起诉讼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