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司法行政职责,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广义的法治社会,指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政党依法执政,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狭义的法治社会,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行为的法治化。法治社会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依法规范运行;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权利救济及时充分。
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法治中国建设“三位一体”工作格局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崇尚和拥护法治,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牢群众基础。
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决定》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深刻揭示了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法治宣传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第四年。近30年来,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改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较之法制宣传,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培育,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认真做好并不断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观念熏陶。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努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树立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和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观念并重的理念,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积极推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道德建设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用良好的道德风尚引领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决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强调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就是要强化社会治理的法律之治,使社会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我们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使依法办事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方式,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基层组织、部门、行业等依法治理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近年来,各地和部门、行业等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决定》关于依法治理的新部署新要求,为深化依法治理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要高度重视依法治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抓好落实,使依法治理不断拓展,不断深化。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的积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各类公权力行使,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2008年以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目前已覆盖93%的地(市、州、盟)和86.6%的县(市、区、旗),同时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要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拓展领域,创新形式,增强实效。要健全完善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进法治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律服务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强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我们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规模日益扩大,服务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重要而紧迫。
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大力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努力提升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公证服务业,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公证执业管理,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推动法律服务业均衡发展。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五、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我们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程序便捷、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每年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30万件,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多发将成为常态,调解任务日益繁重。要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发展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