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明年6月底前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
时间:2014-12-09
作者:小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谈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往往会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时指出,2015年6月底前将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相关问题。

  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往往会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曹立平指出,在新形势下,务必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推广甘肃省等地人民政府的做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并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环境监管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政府各个相关部门都负有环境监管的相关职责。

  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制定这种规定,环保部门到企业去检查要报什么地方批准,而且限制什么时间能去,什么时间不能去。对环保审批,包括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制定一些限制性的政策。对这些政策,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在2015年要清理完毕,并将情况上报上一级政府。

  三是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这也是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主要措施。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四是明确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未尽职履责或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事项。要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终身追究。

  五是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须抓好的四项有时限要求的具体工作,刚才说了,一个是清除“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两件事,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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